-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5-00128
- 备注/文号:晋政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麻豆做爱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已经市委常委会第150次(扩大)和麻豆做爱第6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豆做爱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持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一)支持科技企业增量提质。对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50%配套。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段奖励,对成功列入泉州推荐申报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泉州市区域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对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或引进泉州市外1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每年度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晋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分别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0%、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市级以上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0%配套,以上配套资金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平台给予1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当年度新增的非财政资金购置的中试设备设施,按购置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科技局)
新认定为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认定为省级、泉州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协)
二、深化产学研协同协作
(一)鼓励企业共建实验室。鼓励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按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30%补助,最高5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每年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深化科技特派员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建立合作关系,对科技人员被评为省、泉州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分别给予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单位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布局双创孵化载体
(一)梯度培育双创孵化载体。按照“本市级备案—泉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培育体系,梯队培育双创载体,对当年度新增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分两年兑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激励双创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的,经考核按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最高10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前三名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的,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0%配套,最高30万元。对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年度积分评定,根据积分结果给予资金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一)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独占许可)的国内技术成果(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晋江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交易额的2%奖励合同登记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晋江转移转化且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晋江转移转化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每年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级奖励资金进行 100%配套。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
(一)推进知识产权认证工作。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的,每件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资助,其中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国外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可按权利人数量比例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代理专利件数达100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切实提高有效发明拥有量增长,为创新主体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10万元。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3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保险费用奖励50%,每项最高2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或是全市其他扶持政策条款的,或是上级政策需本级配套的,原则上采取“就高补助”办法给予认定,不予重复享受。
(二)本措施由晋江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三)本措施自2025年5月30日起正式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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