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310-2023-00003
- 备注/文号:晋农〔2023〕26号
- 发布机构:麻豆做爱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麻豆做爱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7日
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泉资规〔2020〕227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界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物联网)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简易塑料温室大棚、中小拱棚、避雨栽培大棚等,按原地类管理,不属设施农用地,不需备案。
2.辅助设施用地。为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烘焙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三)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明确用地规模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鼓励经营者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集中兴建各类辅助设施,提高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地控制标准按照该期规模占项目总规模控制标准的百分比计算,各分期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面积的上限。
三、明确用地要求
(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要符合区域农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并避免滥占河流、沟渠、水面和水利设施。
(二)实行差别化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用地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镇域范围内统筹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先行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设施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沟、渠等水利设施及国有水面、坑塘水面,无法避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手续;设施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林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明确建设标准
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场户应按要求提供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实施方案应符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建设规范管理等要求。辅助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避免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和装修(饰)物(具体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参考标准见附件1)。
五、规范备案流程
(一)充分协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应分别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利用现状,向土地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4),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用地初次申请用地使用期限一般在五年以内,到期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续期,申请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结束时间,且必须在约定的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用地(流转)期限内。涉及占用耕地转为农业设施用地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并将“流入”地块在年度变更、日常变更中变更为耕地,确保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土地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经营者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生产规模、建设地点、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设施类型和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含生产设施面积和辅助设施面积)、建设规模(含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土地使用年限、占用耕地复垦计划及承诺等内容,建设方案需附带总平布置图、立面图],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居)委会和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专家论证。农业经营者将建设实施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资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材料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及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设施农业项目专家论证,对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合理提出意见;对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土地复垦计划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属于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备案等提出意见;对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设施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意见;对拟建养殖设施用地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提出意见。
农业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建设实施方案须符合《麻豆做爱 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规〔2022〕2号)文件中的投资领域和条件。
(三)公告。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内容应包含受理异议时限、地点和联系方式,公告信息须留存图像资料。对公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异议后10天内给予核实并答复。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先予以解决。
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和公告期间意见等。
(四)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无异议或相关问题已解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农业经营者与村(居)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计划、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签订相关协议前,涉及占用沟、渠等水利设施及国有水面的,需由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由经营者向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项目为畜禽养殖类型,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被列入管理名录的,经营者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五)用地协议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业经营者提交的用地协议等材料进行核实,对发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信息不符合会审审定要求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农业经营者进行补充完善;经告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备案。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备案后将农业经营者所提交材料送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准予备案后抄告住建、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需向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六)备案后续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存档,并在后续设施建成和变更阶段及时上报上图入库相关信息或资料。自然资源局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六、加强服务与监管
(一)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宣传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和管理。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督促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同时应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
(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处置到位。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自然资源局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取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履行复垦义务。
七、其他事项
(一)本《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由晋江市自然资源局、麻豆做爱 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晋江市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参考标准
2.晋江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备案导则流程图
3.晋江市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4.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书
5.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6.晋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7.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8.关于XXXX设施农业用地建设项目公告
9.公示无异议证明
10.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协议书
11.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12.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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