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2420-2025-00017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5〕4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7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育婴院: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闽民童〔2025〕49号)、《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执行省定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晋政民规〔2023〕2号)精神,决定从2025年7月1日起同步执行省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省定标准。提标后,省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335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891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
二、确保经费充足。调整所需经费,由省县按比例分担,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市育婴院要及时做好资金发放核准工作,确保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抽查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同步执行省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晋政民〔2025〕29号)同时废止。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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