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2420-2025-00014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5〕38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1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档案管理,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通知》(泉民保〔2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明确要求。救助工作档案管理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救助申请资料更新规范工作被列为今后工作的重点跟踪项目。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各镇(街道)要按照新申请材料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对存量对象,要结合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分类分批按新申请材料予以完善更新,确保社会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且有效利用。
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类型分类管理,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及相关佐证资料、入户调查表、社会救助审批表及其他审批环节所需的相关资料,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做到“一户一档”,保存期限为救助对象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公文类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日常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日常管理中的资金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永久保存。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和保密制度,社会救助档案不对外开放,严禁擅自销毁社会救助档案。
三、动态调整,更新台账。落实在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及时调整保障人员信息、更新档案材料、完成档案整理,切实保障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对于新增对象和动态管理的对象,各镇(街道)要及时将档案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四、定期探访,落实责任。完善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各镇(街道)要定期开展巡查探访,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填写《晋江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或《晋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详见附件1、2),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复印件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至少巡查探访1次,翻看特困人员档案资料了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现状及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服务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机构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个月至少上门探访或电话询访1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委托照料责任人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对确实不适合担任委托照料责任人的要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各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填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标准。
附件:1.晋江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
2.晋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晋江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晋江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户籍地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
|||||||
生活自理能力 |
£完全具备 £部分丧失 £完全丧失 |
供养金发放标准 |
元/月 |
||||||||
照料服务机构 |
联系电话 |
照料服务人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 |
联系电话 |
村(居)定期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监督电话 |
0595- |
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
0595-85819394 |
||||||||
年 巡 查 探 访 记 录(每季度1次) |
|||||||||||
时间 |
探访方式 |
特困人员被照料情况 |
镇(街道)上门探访人员签字 |
||||||||
月 日 |
上门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注:1.镇(街道)上门探访人员应不少于2人。
2.表格每年底应及时归档至特困人员个人档案,并将表格复印件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附件2
晋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户籍地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
||||
生活自理能力 |
£完全具备 £部分丧失 £完全丧失 |
供养金发放标准 |
元/月 |
|||||
照料服务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关系 |
||||||
村(居)定期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监督电话 |
0595- |
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
0595-85819394 |
|||||
年 巡 查 探 访 记 录(每月1次) |
||||||||
时间 |
探访方式 |
特困人员被照料情况 |
镇(街道)探访人员签字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
月 日 |
上门/电访 |
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 安全状况 居住环境 照料服务人责任履职情况 其 他 |
注:1.镇(街道)上门探访人员应不少于2人。
2.表格每年底应及时归档至特困人员个人档案,并将表格复印件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附件3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类别 |
□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
|||
性 别 |
居住地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
|||
身份证号码 |
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持续评估 |
|||
程度等级 评估事项 |
正 常 |
轻度依赖 |
中度依赖 |
重度依赖 |
判断评估 |
(1)进 食 |
独立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腔,完成咀嚼、吞咽等步骤。 |
需要将食物送至床边完成。 |
需要协助将食物切碎、搅碎后完成。 |
完全需要喂食完成。 |
正 常□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
(2)穿衣 |
独立完成穿脱衣服。 |
送至床边,在指导下自行穿脱。 |
在部分协助下完成。 |
在完全协助下完成。 |
正 常□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
(3)上下床 |
独立上下床。 |
借助较小外力支持或外物支撑完成。 |
需在他人搀扶下完成。 |
卧床不起,无法上下床。 |
正 常□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
(4)如厕 |
独立完成如厕、小便、大便等。 |
能表达排便意愿,在搀扶下如厕。 |
经常失禁,在协助下在床边排便。 |
完全失禁,在床上排便。 |
正 常□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
(5)行 走 |
独立完成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 |
借助较小外力或助行器完成。 |
需在他人搀扶下完成。 |
卧床不起,床上运动在协助下进行。 |
正 常□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
(6)洗 澡 |
独立完成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 |
能独立洗漱等,洗澡需要协助。 |
洗头、洗澡需要在他人协助下完成。 |
完全依赖他人帮助完成。 |
正 常□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
评估分数总结 |
自理:6项均为正常/轻度依赖,具备基本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护理需求为全自理; 半自理:1-3项为中度依赖/重度依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提供较大帮助,护理需求为半护理; 不能自理:4-6项为中度依赖/重度依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差,需要提供很大帮助,护理需求为全护理。 |
自理能力 评估 |
自理□ 半自理□ 不能自理□ |
村(社区)意见: 经评估,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为 (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经了解,该特困人员的供养意愿为供养 (集中/分散),供养所在机构 。 评估人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审批意见: 经评估确定,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为 (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护理需求为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 供养形式为 供养(集中/分散),供养所在机构 。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人或家属须如实提供情况,评估方需如实填写。任何一方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评估结论即无效,不能作为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本表格一式三份,市镇村各执一份。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