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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小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06 19:35 浏览量:
     

    一、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晋江市辖区内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诊所(以下简称“小型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服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规范性,降低不合理使用及滥用风险,探索建立小型医疗机构安全、规范提供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需遵循什么核心原则?

    答:严格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仅在患者出现需要静脉输注的情况下,方可谨慎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

    三、哪些部门参与管理工作?各自职责是什么?

    答: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具体如下:

    (一)局医政科:每年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放合格证书,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核准,将核准名单抄送相关单位;

    (二)局综合监督科:将管理情况纳入信用等级综合监管体系;

    (三)局审批科:对新申请设置的小型医疗机构,引导有需求的机构申报相关服务;

    (四)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通报;

    (五)各医共体总院:组建师资团队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三级转诊体系,畅通转诊“绿色通道”;

    (六)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小型医疗机构摸底、申报材料初审,跟踪医师护士在岗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并上报;

    (七)小型医疗机构:经核准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

    四、哪些机构属于管理对象?

    答:符合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核准要求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诊所。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需要哪些资格核准?

    答:需同时通过人员资格核准和机构资格核准

    (一)人员资格:医务人员需参加市卫健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其中,医师需取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护士需掌握输液技能及应急处理能力,药师(若配备)需接受抗菌药物调剂培训;

    (二)机构资格:经市卫健局核准并颁发《晋江市小型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资格核准表》后,方可开展服务。未经核准或核准过期的,严禁开展相关活动。

    六、小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服务需满足哪些具体标准?

    答:需同时满足人员资质标准和现场审核标准:

    一)人员资质:

    1.至少有 1 名护士和 1 名执业医师(村卫生所可放宽为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且主执业地点均在本单位;

    2.医师和护士需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医师还须具备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3.相关人员必须在岗在册。

    二)现场审核:

    1.具备独立观察室(不少于 15 平方米)及医疗废物暂存间,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

    2.配备常用急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3.具备静脉药品配制条件,使用符合标准的一次性消毒药品;

    4.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非限制使用级品种≤5 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和口服剂型各≤2 种),并向市卫健局备案;

    5.建立完善的输注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及抢救流程,上墙公示相关证书、处方权限和供应目录;

    6.个体诊所需使用 “闽诊通” 系统管理病案,鼓励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信息化诊疗系统;

    7.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七、申请核准的流程是什么?

    答:流程分为三步:

    (一)资质申报:机构自查合格后,向属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由属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市卫健局医政科;

    (二)培训考核:市卫健局组织培训及考核,合格者获证书及处方权;

    (三)现场核准:市卫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合格的予以核准。

    八、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答:主要通过以下措施保障规范运行:

    (一)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初审,不符合标准的不予上报;

    (二)未经核准的机构若遇患者需静脉输注,必须及时转诊;

    (三)各相关单位加强动态监管,对不再符合要求的机构取消资格;

    (四)市卫生监督所加大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管理办法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管理办法由晋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20258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0日止。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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